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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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送至对方企业时支付货款,现公司如约移送了货物,但对方企业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跟注册会计师系统学习会计实操、职称课程,从理论到实操,从零基础到财务总监,提升您的价值!
法律分析: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
在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额的当天。这意味着当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给卖家时,卖家需要在收到款项的那天履行其纳税义务。3.对纳税义务时间的补充说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除了上述常见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
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可分为3种具体如下: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来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
法律主观:确定标准是: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1. 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与提供应税服务的时间紧密相关。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 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例如,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