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哪些交易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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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哪些交易情形,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调整方法有哪些?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对于相应的调整方法,该法第五十五条有相关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此外,在时间上还需要补充明确的是,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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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如果不符合这一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以防止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将其亏损简搭物,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可以逐年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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