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要交税?

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要交税?
  • 正确,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应按照银行借款最低的利率(不得低于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利率)计算。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 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往来账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应该一方计算利息收入,对方计算利息支出.补计企业所得税 正确.

    (注:没有相关利息收入)本身就不合适.
  • 如果你们关联企业在进行往来款流动前有签订合同或书面约定,并明确不计算利息,而且现金账或者银行往来账也无反映有利息收入的话,就能证明你公司确实无利息收入。如果税务局拿不出你有收利息的证据,就不能补计利息收入。
  •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 正确,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应按照银行借款最低的利率(不得低于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利率)计算。《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

  • 种往来款项,在账务上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款处理、出借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借入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然后使用、借: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 1. 往来款项在账务处理中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处理。2. 出借方会计分录: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3. 借入方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4. 使用时,会计分录为: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5.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

  • 有涉税风险。但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一般情况的关联企业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入"内部往来"科目.我们当时是这样处理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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