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和改革后的所得税税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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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改革以前:基本税率33%。优惠税率:应税所得额3万(含3万)以下的18%;超过3万-10万(含10万)的27%。
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33%.
改革以后:基本税率25%。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 2009年税法有些项目相对做了调整,但大部分税目还是没有改变的。我把调整的地方告诉你(主要就是增值税改变了,其他税目没有改变):
解惑增值税政策七大焦点问题
[来源] 2009-03-12 16:18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383 [打印] [关闭] [收藏]
一、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90天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答:不能够重开。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七、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来源: 税务报 2009.02.23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一、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的六大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二、“两税合一”改革前后的政策比较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改革后《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
1、 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以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双轨制”所得税模式。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档次多,税负差距大。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设立27%、18%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0%加3%的地方附加,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15%、24%的低税率优惠。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设定为25%,这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3、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一方面,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等成本费用的扣除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没有比例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开支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依据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的资产税务处理规定也不同。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10%以内;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
《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规定也作了统一和规范。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合理、优惠重点不太突出等问题,《草案》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4)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5)为减轻两税合并后部分曾享受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面临税负增加的困难,《草案》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内容包括: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 原来是33%现在是25%
- 前33%,后25%
改革以前:基本税率33%。优惠税率:应税所得额3万(含3万)以下的18%;超过3万-10万(含10万)的27%。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33%.改革以后:基本税率25%。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前,企业所得税率是 33%,新的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改革前 个人所得税基数为2000元,低于2000元是不用缴纳税收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改革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被纳入纳税人范围,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税率保持25%,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且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若无实际联系,仅就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征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改变。原规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