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合并如何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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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现有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属不同的境外投资方投资(该两个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若这两家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在不考虑商业目的、实质经营活动的变化、重组后的持股期限因素下,即排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一)、(三)、(五)款的条件限制;另外,由于是同一最终控制方下的合并,在合并过程中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只需重新折算,所以全部是股权支付,既符合该规定的第(四)款,涉及到外资企业的合并(相应涉及到境外投资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交换)是否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 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属不同的境外投资方投资(该两个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两家境外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但不属于一方直接控股另一方,不符合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规定,因此,不适用特殊重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分属不同的境外投资方投资(该两个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两家境外投资方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但不属于一方直接控股另一方,不符合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规定,因此,不适用特殊重组的规定。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
根据《通知》第七条,跨境重组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种情形包括:非居民企业的母公司向其100%直接控制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外转外);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外转内);以及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
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而非房产税。除此之外,外资企业还需缴纳特定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缴纳,教育费附加则按营业税的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按2%缴纳。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 法律在 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