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 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境内企业的政策处理。
  •   1、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颁发加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国税函[2003]422号文规定, 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没有区别。
  •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0多年前,这套所得税制度实际上给予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当时的 改革大局未定,基础设施、市场条件、制度和政策环境等还不成熟,加上对外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在税收上让利,几乎是吸引外资的唯一选择。而内外双轨制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典型表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 降低关税,放开市场准入,内企在不平等税负待遇上的压力倍增。内资企业不得不承受几倍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和外资企业竞争。正如楼上所列,可以看到我国原外资企业法仅对外商的出资比例、设立形式作了规定,但是对于可以来华作为外商投资的企业的具体资质并没有明确要求,换句话说,只要是在非 境内设立的企业相对于我国就是外资企业,无论他的实质。曾经不少企业通过改变身份以套取优惠政策——“返程投资”即所谓的“假外资”。为了享受外资的待遇,国内商人在海外注册公司,摇身变为外资,再向国内投资,造成隐性的财政流失。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据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行年度起计算。

    按照你的情况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为止。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颁发加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

  •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前按内资企业管理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过去制定一系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都是以此比例为标准的。2.如果给予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势必给纳税人以误解,认为既然是外...

  • 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对于新办外资企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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