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按照辅导期进行了增值税申报了,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按照辅导期进行了增值税申报了,怎么办?
  •   关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二)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按下列规范填列:
      1.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不予填写。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与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8)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9)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数据之和。
      2.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3.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数;本栏数据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本栏数据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等。
      (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数。
      (4)第27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截止本期期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的数据情况,应等于第28栏(海关完税凭证)、第30栏(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1栏(货物运输发票)数据之和。
      4.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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