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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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贵公司所说的"国税发[2001]124号"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已经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提供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的,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4. 根据《 人民共和国...
税收政策: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农口企事业单位提供所得税减免;对外资企业,经营期长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出口和加工设备免税。投融资支持:鼓励企业多渠道筹资,允许公司制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利用外资进行合作,并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贵公司所说的"国税发[2001]124号"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已经废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2、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有达到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
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 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