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没有上上年,上年怎么处理呢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没有上上年,上年怎么处理呢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从2013年起,已经不执行这个文件了。
    2013年起执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公告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外省市的三个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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