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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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京国税函[2009]163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分摊比例规定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8)28号)第十九条中。根据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需将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剩余的50%由总机构预缴。在总机构预缴的部分中,其中的25%需就地入库,而...
总的来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部门确定遵循以下原则:对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2009年起新增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这些企业需要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由同一税务机关负责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
【答案】:C 总分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50%由总机构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