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 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 )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 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 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进出口银行、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 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

  • 跨地区汇总纳税是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跨地区汇总纳税主要用于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或跨区域设置多个分支机构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总机构会对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汇总,然后统一进行纳税申报。这种纳税方式的核心在于,将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在税务上视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应纳税额,而不是每个分支机构...

  •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3、总机构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税款...

  • 此规定适用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旨在确保企业年度所得税的准确计算与合理缴纳,减少税务纠纷,优化税务管理流程。同时,此流程有助于提高税款征收效率,促进企业合规运营,维护税法的公正性。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以及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等机构...

  • 跨地区经营汇总主要针对总分支机构,或跨区设立某个部门,只有一个法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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