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哪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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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具体如下:1、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