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 对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而言,其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注册地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独立核算意味着分公司拥有自主的财务和运营能力,因此其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与总公司保持分离,直接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然而,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情况则有所不同。这类分公司并未...

  • 法律分析:第一种形式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需要将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成本以及各种费用提交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税务进行汇算,并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意味着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而分公司的税务情况,由总公司进行核算并统一缴纳。...

  • 方法如下: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 1、所得税以外的税,在注册地单独申报;2、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后分配分公司,然后总分公司都在所在地缴纳。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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