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向境外母公司分红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 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 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 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利润分配不涉及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报批类减免税政策,企业报送的资料中,应该有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表项中将体现“未分配利润”累计金额。
  • 答: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分配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应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需要缴税,即对境外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我国与对方国家有税收协定的,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

  • 向新加坡母公司付股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

  • 这个税种叫“预提税”(withholding tax)。主要是针对外国企业在 的经营活动。有两种征收预提税的情况:第一,就是你的情况,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的外资方,在企业税后利润之后希望分红的话,如果外方股东是香港公司,需要向国内税局交纳即将分配红利的10%,之后可以办理外汇兑换和汇出手续。否则,银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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