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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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 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 )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不执行57号公告,因此其二级分支机构也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
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
法律分析: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
是的,零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