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合同分包方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包方是否还需要预缴?
- 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你说明的情况来分析,贵公司实际的营业收入只有200万,虽然合同是1000万,但是其中有800万是分包出去的,也就是说那800万不是你公司做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是200万。
参考文件:
本想早点睡了,看到这个问题就熬夜回答了下。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为谢! - 不能,企业所得税不在施工当地缴纳,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承担的税金,而是职工个人承担的税金,也不属于你们协议的范畴。
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按你说明的情况来分析,贵公司实际的营业收入只有200万,虽然合同是1000万,但是其中有800万是分包出去...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
异地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活动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只针对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比例,按月或按季在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计算预缴税款的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