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不需调增应

计提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不需调增应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以案说法——股权激励计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情介绍:某上市公司2019年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100名高管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同时约定这些高管应从2019年1月1日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100股该公司股票,该期权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33元/股。该公司在管理费用...

  • 银行定期存款未到期,计提的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减,在实际收到的年份做纳税调增?答:不用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 长期应收款计提的利息收入是要计提企业所得税的,长期应收款计提的利息不属于免税收入。

  • 利息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从计税收入里扣除的范围和额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 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会计账务处理时,通常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贷方,用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对于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没有具体列明,但对于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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