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9号文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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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发[2002]9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条款废止] 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十八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第十二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五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本文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自2013年12月1日起废止。
二、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二、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
有效,就是工资扣除标准变了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已经不执行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在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也已经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
国税发2005 9号文件是我国税务系统的一份重要文件,主要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这一文件的发布,旨在规范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一、国税发2005 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税发2005 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即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5]9号文同时作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