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哪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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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法[2012]8号 2012.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应缴纳增值税由受托方按照组成计税缴纳。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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