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如何抵扣企业所得税?

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如何抵扣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就是有公益事业统一票据在计算所得税时,年度利润最多可按不超过全年利润总额的12%比例扣除后再交税。
  • 可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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