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票据怎样合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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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前扣除票据怎样合法、完整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 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三)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
(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
(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含应税和免税),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注】苏地税规[2011]13号: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思考】合法有效凭证≠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 第五条(三)规定: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①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②自制凭证扣除。
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③有效证明。
【提示】
要判定收款方取得收入是否应纳流转税,来决定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
(1)收款方取得收入应缴流转税,一定要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收款方取得收入不纳流转税,应凭收据和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讨论:关于员工食堂的“白条”的问题。
如果采购的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并且被采购人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个人,由于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该“白条”可以视为合法凭证处理,具体的凭证管理可以参照一般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的相关规定,如提供乡级政府提供的自产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采购的不是初级农产品,或者虽然是初级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除外),但被采购人不是个人农业生产者,由于不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该白条不属于合法凭证,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提示】三方交易观。
讨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咨询12366:我公司开发住宅项目所在土地上有一条军用通信线缆需要迁移,需支付军方30万元迁移补偿费,对方拟开具《 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我公司是否可税前扣除?
12366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 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故此票据不能税前扣除。”
(四)具体的扣除凭证确定
1、发票
外购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征管法第21条
营业税细则第19条: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必须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
通过纳税地点来决定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注】营改增带来挑战。
(3)不按规定税目开具发票
【案例】经常有广告公司去税务局 建安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的规定,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能开具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 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
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
后营字[2004]1285号明确,自2005年4月1日起,企业承租军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具套印财政部和 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可以在租赁期限内扣除租赁费,不需要地税局的发票。 (总局参与发文)
国税发[20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发[2000]61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修订的《规定》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 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
4.发票的印章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无章或其他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公章)均属于无效发票。
从2011年2月1日起,新发票领购单位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在国地税同一识别号,可用同一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5.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
通常两种处理方法:
(1)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参见稽便函[2009]33号
(2)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需要 ,才能扣除
【提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指出,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青地税函[2010]2号
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五)购买虚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1.虚开发票一直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1)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虚开的发票。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不需要缴税又可以取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2)“票货分离”导致的虚开发票。用于虚开的货物一定是柴油、汽油之类的成品油等这类“万能货物”。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成为今年的稽查重点。
2.企业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发票是虚假的,应该如何处理?
目前全国各地处理方式不同,有的认为,能够提供其他凭证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并能补齐合法凭证,就允许扣除。有的认为,是假票就不能扣除。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征管的口径看,只要是假发票,是一律不允许扣除的,这点需要企业注意。 - 1.《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 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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