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税这边报总分机构的税是不是要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才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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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也就是你说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详细的情况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看一下上述文件,应该能解决你提出问题。 - 分公司的流转税需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可以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申报缴纳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流转税是需要在当地缴纳。
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县市,才能由总公司同意核算交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注册地缴纳。
问题六:请问国税这边报总分机构的税是不是要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才能报, 2013年1月1日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
分级管理原则,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就地预缴规则,总分机构按月或季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负责,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调整跨地区总分机构所得税收入至地方金库。简而言之,总机构...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1、包括两种情形:(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2、 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1)《财政部、国家...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