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里预分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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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分企业所得税是专属词,用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税务总局文件,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采用分配的办法,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进行分配,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再由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预缴。
再给你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时,由总机构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分配。
2.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28号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而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里只要“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的条件,就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均为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武汉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杭州施工,广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长沙施工(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非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是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武汉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而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属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均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收入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比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大。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了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纳税;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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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理解错了,是按分公司所得税的50%,不是全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