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了销售发票,需要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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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纳税评估时,发现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八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一是隐匿预售房款。房地产企业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不合规,预售房款未足额记入“预收收入”,而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且未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预售款凭据”。同时预售房款未按规定及时申报预计利润,或擅自降低预计毛利率。
二是隐瞒销售收入。比如与销售公司联手,将部分房款存到销售公司账上少开票,不作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收到银行拨付按揭款后不及时入账,挂在“短期借款”科目;销售不足2.2米高度的车库、杂物间和屋顶的阁楼等,以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售房时自制收款收据,将收取的金额挂“其他应付款”或干脆作“小金库”使用;故意错列会计科目不记收入等。
三是延缓确认收入。不按时结转完工产品收入,对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部分不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将实际利润率高于预计利润率的收入延迟结转,导致纳税申报不实,未按照税法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楼盘销售完毕,延迟结转收入极易形成欠税。
四是视同销售不作收入。将开发产品用于会所、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出租、抵顶工程款、换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不确认收入,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五是不申报转让土地收入。以房换地、以地抵押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等,通常不做账务处理或直接冲减应付账款,而不作销售。
六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压低售价卖给股东,向关联企业借出款项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利息收入,通过关联的物业公司、销售公司、建筑安装公司转移利润。
七是成本核算错误。不按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多列、虚列计税成本。一方面,利用开发产品项目多、工期长、收入、成本滚动发生的特点,混淆完工和未完工产品的直接成本,将间接成本(应分摊的共同成本)全部计入完工成本对象,未将各项成本性支出在完工和未完工产品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归集、分配,或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未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另一方面,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未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进行确认。
八是成本费用重复入账。在总承包合同中笼统地签订合同金额,同时又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从总合同中抽出一些单项工程,单独签订单项合同,重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重复记入成本或者将包含在总合同中的工程物资另开 、重复记入工程成本。
二是隐瞒销售收入。比如与销售公司联手,将部分房款存到销售公司账上少开票,不作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收到银行拨付按揭款后不及时入账,挂在“短期借款”科目;销售不足2.2米高度的车库、杂物间和屋顶的阁楼等,以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售房时自制收款收据,将收取的金额挂“其他应付款”或干脆作“小...
房地产未完工,已开具售房发票,不能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做预售处理。完工验收后,移交购房者后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包括以开发完成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一...
1、营改增后开具销售不动产正式发票要确认收入。2、相关知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
都可以。暂时用不到,可先不认证,也可以先认证做留抵,有了销项再抵扣也可以。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