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异地施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抵扣的。就和本地施工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就行了。
    但有的税务机关比较刁难,不让这种异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扣。
    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核定征收的单位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账务不用处理。查账征收账务也不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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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操作上,外地公司可以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一过程通常在年度终了后统一进行汇算。对于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劳务的情况,则应按照附征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也相对简单,个人可以借记“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科目...

  •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

  •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

  • 企业所得税是可以抵扣的。就和本地施工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就行了。但有的税务机关比较刁难,不让这种异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扣。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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