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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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收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只能按合同约定,即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纳征方法。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实际终止日起60日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3、“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若征收“消费税”,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若征收“增值税”,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若征收“资源税”,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若征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预收利息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不能按权责发生制来处理,只能按合同约定,即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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