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
  •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虽然纳税义务尚未实际发生,但必须进行预交增值税的处理。这意味着,即便在未完全完成项目前,企业也需要根据预收款金额预缴相应的增值税。这一规定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预缴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因增值税计算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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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口径一致。

  • 电子税务局。建安企业的所得税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也可以预约并携带对应的申报表和企业公章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现场进行申报缴纳。

  • 工程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并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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