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弥补的例题
- 各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2004年:0元;(亏损留低额18万元,至2009年)
2005年:0元(2004亏损待留抵额8万元);
2006年:0元(2006年亏损待留抵额1万元);
2007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
2008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4年4万元、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
2009年:0元(亏损待留低额分别为2006年1万元、2008年5万元。其为2004年尚有有弥补上述年度计10+4+2=17万元后余额2万元根据现行税法5年期规定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
2010年:应纳所得税=(30-1-5)*0.25=6万元。
希望你能看的明白。 - 2004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09年,则:18-10-4-2=2万元,有2万元不能弥补
2006年亏损1万元,2008年亏损5万元可以用2010年的弥补,则:30-1-5=24万元
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4*25%=6万元 -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发生亏损后的连续五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不能弥补的从第六年开始用税后利润弥补。
例题中2004-2010年七年中累计有利润22万元(=-18+10-1+4-5+2+30),这利润大部分来源于2010年,2004年发生的亏损到2010年已经是第六年了,已经超过用税前利润弥补期,除已用05年、07年、09年的利润弥补的16万元外,剩余的2万元(-18+10+4+2)未弥补亏损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假设适用税率为25%,则该企业2004-2010年应交所得税=24*25%=6(万元)。 - 用语言表述比较容易理解:
2006弥补2004亏损5万元2007弥补200430万元2004仍亏损额15万元2008实现利润首先弥补2004亏损15万元弥补2005亏损5万元2005亏损仍5万元未弥补2010实现利润首先弥补2005剩余5万元再弥补2009亏损5万元2010应纳税所额自15万元 - 18-10=8
8-4=4
8-2=6
30-6-1-5=18
18万 - 各年的 利润 及 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2004年:利润 -18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
2005年:利润 10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18+10);
2006年:利润 -1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 抵2010年利润
2007年:利润 4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18+10+4);
2008年:利润 -5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 抵2010年利润
2009年:利润 2万元;应纳所得税 0元;(-18+10+4+2);
2010年:利润 30万元;应纳所得税=(30-1-5)*0.25=6万元。
*******2004年 负利润剩余-2万 因超5年 所以 不能 抵扣2010年的正利润。
例题中2004-2010年七年中累计有利润22万元(=-18+10-1+4-5+2+30),这利润大部分来源于2010年,2004年发生的亏损到2010年已经是第六年了,已经超过用税前利润弥补期,除已用05年、07年、09年的利润弥补的16万元外,剩余的2万元(-18+10+4+2)未弥补亏损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假设适用税率为25...
例题中2004-2010年七年中累计有利润22万元(=-18+10-1+4-5+2+30),这利润大部分来源于2010年,2004年发生的亏损到2010年已经是第六年了,已经超过用税前利润弥补期,除已用05年、07年、09年的利润弥补的16万元外,剩余的2万元(-18+10+4+2)未弥补亏损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假设适用税率为25...
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万元,未弥补亏损3.5万元[其中2001年未弥补亏损2.5万元,2005年未弥补亏损1万元]2016年本年利润3万元,2010年未弥补亏损还有2.5万元因五年弥补期已过,所得税前不可以弥补,只能弥补2014年度亏损1万元,所得税利润2万元。
假定2001年发生经营亏损10万元,2002年本年利润1.5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上年亏损1.5万元,未弥补亏损8.5万元;2003年本年利润2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万元,未弥补亏损6.5万元;2004年本年利润1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万元,未弥补亏损5.5万元,2005年本年亏损1万元,...
1、根据09年第四季度公司盈利20万,按企业所得税率25%先预缴,然后等汇算清缴后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2、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用2009年得累计利润5.8万元,弥补2007年及2008年得累计亏损50万,按先后年度反映在所得税汇算的表四中反映就可以了。根据2009年的汇算,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