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需要缴纳的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利息扣除吗?

企业借款需要缴纳的利息,在计算所得税时,利息扣除吗?
  • 可以扣除,但根据情况不同,会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一、关联方
      1、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有金融业务也有非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向其关联方借款,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债权性投资”?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非关联方
      5、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 要根据借来款项的用途,当期费用化利息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资本化利息则要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待以后期间费用化时,才可税前扣除。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

  • 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的规定处理。对于向股东或其他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借款利息的处理方式需遵循税法规定。首先,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其次,若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扣除。再者,自然人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需缴纳20...

  • 不能。《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