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按照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收取利息且利率水平相当的,当然也就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如相互之间不计利息或利率水平较低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确认收入作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也存在例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在关联方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同时,相互之间调增与调减可抵消,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 来源:财税派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有关印发《特殊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给关系方的利息ⅹ(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内各月份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月初权益投资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

      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实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除的所得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税。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 312号)的规定: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的借款利息ⅹ该期间未缴够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案例分析:

      D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实收资本1000万元,四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甲乙丙丁的税负率分别是25%、20%、15%、10%;D企业税负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业借款(符合《特别纳税实施方法《试行》国税2009 2号》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规定。向甲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7%付息140万;向丙企业借款2000万,税负率2000万,税负率5%,付息100万,向丁企业借款3000万,税负率7%付息210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该企业没有交够的注册资本2000万)

      2012年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550万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关联企业利息=100+140+100+210=550万

      2、关联方借款总额=2000+2000+2000+3000=9000万

      3、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万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给关联方

      1、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2、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给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25.45%=77.77万

      3、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给丙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18.18%=55.55万

      4、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给丁企业利息应分配金额=305.56ⅹ38.19%=116.69万

      第三步:判断将暂时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属于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业税负率同D公司税负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2/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不符合独立 原则,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77.77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业税负率低于D公司税负率该借款利息不符合独立 原则,丙企业分配出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55.55万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业税负率低于D,但符合独立 原则,无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将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中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进行调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14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部分77.77万,因贷款利率7%高于银行贷款利率5%,需调整金额为17.78万(62.23/7%ⅹ<7%-5%>)

      3/向丙企业借款产生利息100万,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万,剩余部分44.45万(100-55.55),因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5%,不需调整

      4/向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关联方借款利息210万,因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需纳税调增=210/70%ⅹ(7%-5%)=60万

      通过四步,将关联方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部分计算纳税调增=17.78+60=77.78万

      综合上述,通过第三/第四步总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133.32+77.78=211.1万
  •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

  •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要求明确。首先,企业向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的额度应不超过其投资额的两倍。其次,借款需签订正式合同,并确保取得税务局开具的利息票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关联借款需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融通资金表中体现。最后,企业向关联企业、投资者或股东借款时,必须...

  •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应按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 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按照股息和...

  • 1. 当关联公司之间发生贷款支付时,实际收取的利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两家关联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并且进行了统借统还的业务,且利率水平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无论销售方是征税还是免税,购买方都不得抵扣进项税。2. 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应当计入收入...

  • 一、正面回答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既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还要看企业在关联企业间借款行为的实际执行情况。二、详细分析企业间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只要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无偿借款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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