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重组不交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哪五个条件

企业合并重组不交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哪五个条件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 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 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如下·:(一)、一般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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