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处理?

如果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如何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 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即使税务机关未按照第十一条支付2%的手续费,单位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或停止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式。对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

  •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

  •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坐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 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就会的款额中追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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