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两个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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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征的
参考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之前发生的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则上可以参考,具体需要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参考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之前发生的业务,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则上可以参考,具体需要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注: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减免;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在财税方面有特殊处理。在增值税方面,集团内单位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免征政策。这一优惠政策源自财税[2019]20号通知,自2019年起施行,并一直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依据财税[2021]6号公告。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此行为进行纳税...
为降低集团内企业调剂资金的税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相关政策。例如,《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进一步延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