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做纳税调整
1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这种情况要分析填列,如果你单位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可能会出现如你所说的情况,那么是要做纳税调减的。如果是你单位正常的折旧年限比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要长,那是不需要做纳税调减的。
-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
一年的折旧=9000/3=3000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
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
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
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
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
账务处理:计提折旧时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
贷:累计折旧 3000
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
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
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第五年分录一样
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
账务刚好处理完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 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
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
一年的折旧=9000/3=3000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
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
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
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
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
账务处理:计提折旧时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
贷:累计折旧 3000
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
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
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第五年分录一样
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
账务刚好处理完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是用来生产产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价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摊销。这就是固定资产为什么要计提折旧的原因。
固定资产折旧
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如果在购买时直接全部摊销,则当年费用很高,利润减少,而以后年度利润高估。这都是会计所不允许的。
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这部分转移到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理念的来源
对于企业来说,有一个简单的公式,收入-支出=利润,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企业花钱买来的,所以也是一种支出,但是往往这种支出金额很大,而且受益期很长,如果将此支出一次性计入某个月,会导致当月明显亏损,而实际上当月从该固定资产得到的受益不会这么多,同时,其他受益的月份,又没有体现应有的支出,所以,将固定资产入账后,在受益期内平均其支出,按月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固定资产折旧 -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一年的折旧=9000/3=3000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账务处理:计提折旧时: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贷:累计折旧 3000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借:所得税费用 30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借:所得税费用 -4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第五年分录一样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账务刚好处理完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拓展资料: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纳税调整百度百科_固定资产折旧 -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递延所得税资产 ,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扩展资料:《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
期待采纳!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办公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
一年的折旧=9000/3=3000
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
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
第一年纳税调增 3000-1800=1200
第二年纳税调增 1200
第三年纳税调增 1200
第四年纳税调减 1800
第五年纳税调减 1800
账务处理:
计提折旧时:
借:销售费用-折旧费 3000
贷:累计折旧 3000
第一年纳税调增:1200
第一年调增交企业所得税1200*25%=3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00
计提折旧分录都一样
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税费用的分录也一样
第三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300+300=900
第四年纳税调减1800
第四年调减企业所得税1800*25%=45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第五年分录一样
第五年递延所得税负债=-450-450+900=0
账务刚好处理完毕 - 肯定不允许,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不能少缴纳所得税款。如果你低于规定的折旧年限,那么你要做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税。高于规定的折旧年限税法可没明确说要让你做纳税调整减少。但如二楼所说这种情况要分析填列,如果你单位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可能会出现如你所说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可以做纳税调减的。
- 国家税务总局有个文件明确规定(具体文号记不清了):多提折旧要调增,少提折旧,以后年度也不许补提
- 你说的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吗?如果是的话,企业计提的折旧额比税法要求的少,应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减,但这并不影响企业会计账的登记,它只是减少企业所得税额。
- 不可能吧,税法要求的都是最低折旧年限,所以,实务中,向来都是会计上提的折旧大于等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
如果真的存在你说的情况,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税法要求的折旧。
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按会计准则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认递延所得税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二、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时,会计与税法之间无差异。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简化了纳税调整成本。三、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需进行纳税调增。尽管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少,但计税基础未调整,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符...
其次,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可能因不同的纳税申报系统而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相关的操作指南或咨询税务人员。 最后,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对企业的利润和资产产生影响,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总之,固定资产一次...
如果你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正好和税法规定一致,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但很多时候实物折旧年限和税法要求不一致,则需要做纳税调整,举例如下:假设你公司有个办公桌,9000元,无残值,按3年摊销。一年的折旧=9000/3=3000而税法规定的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税收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9000/5=1800第一...
确实需要做纳税调整,但这个属时间性差异,当年调整后以后可以调回来。本年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元,假如下年只提1500元的话,那么还有500元的调减项目,即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