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可否暂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可否暂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关于完工产品确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并不矛盾。之所以重申规定,显示了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在逐步收紧。开发产品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不管是否实际竣工备案,即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已经交付入住,说明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具备结算计税成本的条件,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调整完工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七、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补税滞纳金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补税滞纳金不可以不交,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税务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应加税滞纳金:1。税务机关在追缴期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

  •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该政策目前并未有延续的文件通知,所以2021年小规模企业所得税要季度预缴的。

  • 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

  •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预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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