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预售收入需符合条件方可确认销售收入(即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

      3、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上述规定,贵公司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减除可以扣除项目),并据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月度或者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时可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问题。

      所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应在当年期间费用中列支。由于预售收入符合条件时确认并结转销售收入,因此,在年度汇算时,以当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超过标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则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间接费用中不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如果已列支,应并入当年发生额中在年度汇算时按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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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其纳税年度的预缴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电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第二,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电报的,应于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第...

  • 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旨在帮助财税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关注关键原则与具体环节。首先,遵循合理性原则,确保每一笔税务处理都基于合理、合规的经济活动。事前性原则要求在业务开展前,进行充分的税务筹划与风险评估。税务处理清晰性原则强调明确、准确地记录、报告每一项税务事项。税务、...

  •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常见的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

  •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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