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应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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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比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税法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就是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存在税会差异的,一般就是政府补贴项目。
税法上,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若未收到清单及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而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则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在商品已发出,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因此,税法与会计在确认纳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该条例中按销售结算方式作出不同具体规定,其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在税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特定的交易或事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时间点。在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根据具体的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的情况来确定的;而收入确认时间是指根据会计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例如...
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时间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在一个年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收入入账的时间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