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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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
纳税人若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应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复评申请。税务机关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复核处理。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情形(涉及税收违法立案未结案、审计或财政部门查处税收违法尚未办结、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未结案)解除相关情况后,若申...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满足以下条件的,年底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税务评级的处理: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
可以申请复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详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望采纳 ...
可以申请复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