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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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复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申请复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详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望采纳
可以申请复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信用复评的机制。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详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望采纳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
纳税人若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应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复评申请。税务机关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复核处理。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情形(涉及税收违法立案未结案、审计或财政部门查处税收违法尚未办结、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未结案)解除相关情况后,若申...
可以申请复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