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逐条比较现行税制与修正案草案内容有啥?

专家逐条比较现行税制与修正案草案内容有啥?
  •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 境内所得纳税。
    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 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183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2018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除了部分属于技术性界定的内容之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具体方案更全面地展现在世人面前。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十七条内容与现行税制作比较,并进行点评与解读。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 纳税人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 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本条明确税收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现行税制有类似规定,但未点出“居民”。征求意见稿因此更明确。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 境内所得纳税。
    本条仍坚持税收居民判断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 境内有住所就是居民个人的规定没有变化。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据此,现行税制的满一年,也不等于满365天,因为有“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的规定。183天的规定,让个人所得税法的操作性更强,也与国际常见做法一致,便于协调。
    第二条 应纳税所得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 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点评与解读
    这是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之处。第二款引入“综合所得”概念,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因此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包括前四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征收针对的是税收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根据现行税制,按月或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要求转向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要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现行税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显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归属于综合所得。
    第三条 税率
    现行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来自网易
  • 现行税制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一年修改为满183天。183天和一年的表述有很大变化,但如果考虑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那么实质上的变化不是半年和一年的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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