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根据什么预缴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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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笔者认为对预缴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使用“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同上,只是在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中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会计分录如下,借“递延税款——预售房预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 房产税 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开发产品周期长,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
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要求上,包括收入总额的确认、扣除项目的合理计算、以及亏损弥补政策的运用。企业需根据这些规定,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预缴计算的合规与准确性。
3. 根据预计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相应的所得税金额。详细解释如下: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预缴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及时性和均衡性。预缴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主要基于企业的预计利润。首先,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确定预缴税款的时间和金额。这一步骤中,企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