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是否该拥有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交易的核定权

税务机关是否该拥有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交易的核定权
  • 您好,这个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
      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

  • 您好,这个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

  • 他们不负责这项工作

  • 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条款对纳税人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交易透明度和公平性。本文将对不同税种下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以帮助理解各类税种在执行时的标准与考量。首先,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来看,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 在税收政策中,“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涉及到多个税种的适用。本文旨在解释这些规定及其应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操作上,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或类似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企业成本加合理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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