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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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 纳税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税务政策解析: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之间的关系时,强调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预缴税款应占当年总税款的70%或以上,即:预缴税款 / (预缴税款 + 汇算清缴数) × 100% ≥ 70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预缴税额确实超过了这个比例,理论上是可以进行退税的,但具体的退税流程和...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应该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种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一)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