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有哪些税务法律风险

股东借款有哪些税务法律风险
  • 有哪些风险:

    1.债务风险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如果企业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企业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企业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企业债务。另外,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外部债务,而大股东又占用企业大额资金,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让大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税务风险
    按照税务的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会将之视作分红。不少企业大股东的个人资金与企业资金不分,或许无心逃税,但可能因此“中枪”。建议大股东要有这个风险意识,至少保证在年末时把钱还给企业。

    3.违法风险
    大股东从企业借款,手续不完整的,极易触发刑事责任。现在虽不再提抽逃注册资本了,但此行为很容易导致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
    夫妻开办的小企业无所谓,但若另有第三方小股东,大股东从企业抽走资金就要担心了。此时企业不再是一家人的了,如果借钱没有取得小股东同意,那么很可能会被小股东举报。无论被定性为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大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

    (1)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私下的行为;
    (2)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企业逐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当然,更希望大股东能做到公私分明,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杜绝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 从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在人员、资产、责任等方面相互对立,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其股东身份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国家、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各种方式从公司抽取资金的行为。虽然法定注册资本制改认缴注册资本制以后抽逃出资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得因股东的不当行为受损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红利后,股东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部分投资者为了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希望通过借款的方式变相发放股息、红利。但是税务机关不会认可这种操作方式的,因为税法上有个实质课税原则。
    因此,为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之名掩盖分配利润之实,财税〔2003〕158号规定股东在一个纳税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资的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 股东借款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财务风险。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动,特别是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股东借款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此外,如果股东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如无力偿还借款,可能给公司的资金安全带来威胁。法律风险。股东借款可能...

  • 有哪些风险:1.债务风险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如果企业股东只有大股东一人,或大股东夫妻两人,这笔债务企业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一旦企业发生了股权变更,第三方股东就可能要求大股东归还所欠企业债务。另外,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外部债务,而大股东又占用企业大额资金,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请让大股东...

  •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构成抽逃资金、以及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若股东以借款形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法律分析: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以下几方面: (一)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

  • 即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综上,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尽量合法。“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当然,可能还会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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