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发票开具必须与外管证金额相一致吗?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发票开具必须与外管证金额相一致吗?
  • 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答:不一定。

    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
    答:可以。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你方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你方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 1、不一定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
    2、可以。但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自己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3、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审价后的总价才是开票依据。
    外管证开发票时是小于或等于开票金额的,超过金额一般需要补个合同,再开一张外管证。或者开票所盖章返回。超过也只是属地增税的管理,与金额关系不大。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 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 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 超出的部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最好开实际金额。不过出于避税考虑,你可以做其他操作。
  • 1、是否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答:不一定。2、本次地税开具发票能否只开具30万?后续发票在甲方付款时补开?答:可以。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你方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你方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
  • 发票开具必须与结算金额相同
  • 1、不一定必须开具剩余全额发票。2、可以。但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应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收到款项的时间。如果工程已结算,销售收入已完成,应就剩余全额开发票。对方未付款项在自己账上作为“应收账款”处理。3、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票开具金额超出外出经营合同金额,首先需要按照超出部分报验并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根据实际超出的外经证合同结算金额进行核销,这不会影响次年的定额评估。对于超出定额的部分,只需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果超出金额不多,可以到税务局购买相应数量的定额发票,根...

  • 应该订立补充合同,解决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开具发票应该按照结算价开具,不然付款方无法按照结算价支付。

  • 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如果超过合同金额的,一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对应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发票开具错误的,则应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然后按实际金额重新开具对应的发票,如果是因为合同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有差异的,则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使得开票金额和合同金额一致。

  • 施工合同和实际结算金额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应该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价后的总价开票结算。审价后的总价才是开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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