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备案类事项的文件号是哪个?

增值税备案类事项的文件号是哪个?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2008]第50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等资料。
    4、银行账号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商贸企业)
    6、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商贸企业)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商贸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对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附:注:根据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查清理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10号),文中关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这是一个不再执行的认定管理办法,供你参考)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近两年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市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补充修改,修改后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的工商兼营企业(工商兼营企业是指: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商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临时一般纳税人。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包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式样附后),10日内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税政管理一科(或税政管理科)负责。
    2.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认定,具体工作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涉外所)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三)审批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按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
    (四)对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给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给《资格证书》时,应在第一页右上角统一编号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五)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的审批,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税政管理一科或涉外科(涉外所)负责,各局应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的次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的要求,限量限版面供应;
    2.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定期进行检查;
    3.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按我市现行增值税第二种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5.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样式附后,各局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一并保存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的同时,在其《资格证书》纳税事项变更栏内做相应更改,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变更手续管理制度。
    3.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由市局统一印制)(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由市局统一印制)(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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