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 普通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优点: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的大型事务所要 一个漫长的 过程。

    有限责任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势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缺点:降低了风险责任多职业行为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责任。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 一、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威慑力,使得事务所有强大的动力去建立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一旦某个合伙人有冒险行为,都可能对其他合伙人造成威胁,因此会首先在事务所内部遭到强烈的排斥,这样从制度上解决了事务所的内部风险控制问题;
    同时因为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因审计报告失实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就构成了监督事务所的外部威慑力量。
    二、《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优点: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
    缺点:建立一个跨地区的大型事务所要 一个漫长的 过程。
    四、有限责任制: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承担有限责任。
    优点: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势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缺点:降低了风险责任多职业行为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责任。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两者都是可以的。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五条相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即合伙人或者有限责任制都是可行的,并非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合伙制】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制】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 股东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扩展资料: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区别。
    1、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股份制企业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按契约进行分配,契约由合伙人在成立合伙组织前协商订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润,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润。股份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按照股权进行,股权越多,分配利润越多。
    3、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合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一:百度百科--合伙制
    参考资料来源二: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制
  • 由其责任归属决定。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
    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 我们事务所就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会计事务所的最大职能是审计,通俗点,帮国家监督企业财务。
    如果它是有限责任制,承担的责任是以公司资产为限,那么它老出假证明,不是也赔偿不了多了。
    这个可能是国家为了杜绝这种问题出现。要他们采用合伙制,承担所有责任。

  •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合伙和有限责任的两种会计师事务所并存的,并且有限责任所远远多于负无限责任的合伙所,并非实行“合伙制”而不执行“有限责任制”。
  • 一、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威慑力,使得事务所有强大的动力去建立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一旦某个合伙人有冒险行为,都可能对其他合伙人造成威胁,因此会首先在事务所内部遭到强烈的排斥,这样从制度上解决了事务所的内部风险控制问题;同时因为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因审计报告失实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民...

  •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原因多样。首先,有限责任制下的决策机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存在明显冲突。注册会计师行业强调的是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与信任,而有限责任制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有限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业内的合作精神。其次,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也...

  • 而其他的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在财政部的推动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下,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一些合伙人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介于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之间,相当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首先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

  • 两者都是可行的组织形式。《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只要满足相关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合伙人或股东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的比例应超过50%。这意味着,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制,并非不执行该制度。【合伙制...

  •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其业务收入通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人作为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加重了事务所的税务负担,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投资能力。特殊普通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纳税,有助于事务所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业务拓展和技术研发中,促进其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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