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精神有二点:
      第一,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原《会计法》以及《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原《会计法》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可以设置”也就意味着“可以不设置”,实际上对设置总会计师并没有作出硬性的法律要求。
      修订后的《会计法》删除了原《会计法》关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其主要考虑是: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进行,事业单位将出现分化,一部分成为企业走向市场,其余也将成为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格局将被打破。对于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主要应由单位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规定;对于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总会计师问题,由于业务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干部配备受人员编制、职位设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定,对此另有管理规定,也不宜再由《会计法》决定。
      第二,《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从实际情况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都设有总会计师。
  •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 原《会计法》允许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这种设置并非强制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去掉了关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条款,其主要考量在于:事业单位随着改革进程可能会分化为不同的类型,一部分将转型为企业,另一部分则可能成为自收自支单位。财政拨款...

  •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国务院对于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进行了规定。这一条款与《会计法》及《总会计师条例》的原规定有所不同。原规定提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

  •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精神有二点: 第一,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原《会计法...

  • 对于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实际工作中,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因此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做...

  •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组、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组成形式将面临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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