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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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组、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组成形式将面临多种多样,有的成了国家独资公司;有的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了国家控股公司;小型国有企业也进行了诸多形式的改造。但国有企业无论如何进行改革、改组、改制,它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搞好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与前两次《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对设置总会计师的程度要求不一样。前几次都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也就是说,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是单位内部自己的事,本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没有作硬性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会计法》修订稿时,许多委员提出,鉴于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地位与作用,《会计法》应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以增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约束力。这一意见,主要是从当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总会计师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建立还不普及,甚至受到人为干扰等实际问题出发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同时《会计法》“可以设置”的规定,也为单位领导人提供借口。因此,这次修订《会计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由于这一规定与现行《总会计师条例》的某些规定有一定的抵触,因此,《会计法》对同时又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这一硬性规定,明确了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一步到位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设置“副总会计师”搞过渡,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实际工作中,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因此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做...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组成形式将面临多种多样,有的成了国家独资公司;有的...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这一条款对原《会计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中关于设置总会计师范围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原《会计法》允许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这种设置并非强制性。修...
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与经济核算,同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在执行职务时,总会计师应遵循《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确保财务管理与经济活动的合规与高效。具体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等,则需依据该条例执行。会计法强调,在全省范围内,国有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企业集...
新修订的《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升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总会计师条例》作为《会计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明确指出总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