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那些部门才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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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依法对以上四项进行监督指导。答案是:A、B、C、D。
审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外部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内部的,由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