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那些部门才有权利

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那些部门才有权利
  •   <<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是的。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为有效: 1、必须两名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3、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上述3条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其审计报告均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所用《审计报告》如无效,通常会认定整个投标文件无效。后续...

  • 一、以下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报告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财务审计,其报告需要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而律师事务所则专注于法律事务,其出具的报告多为法律意见书,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法》进行的,覆盖了国务院各...

  • 审计报告有两种,一种是外部的,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内部的,由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审核报告企业内无此项目,在会计上到是有审核程序,但不需要出具报告。验资报告,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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